(2017)苏0924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某与颜某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4执5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男,199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射阳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颜某,女,1993年7月2日生,壮族,住射阳县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颜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924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颜某向申请执行人周某归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400元。另被执行人需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颜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颜某银行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颜某银行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4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宇审判员 唐海明审判员 张晓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湘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