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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7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成都新恒电子有限公司与成都府河电力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新恒电子有限公司,成都府河电力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309号原告:成都新恒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号*栋*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李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菊霞,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府河电力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号。原告成都新恒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府河电力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后,原告成都新恒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成都府河电力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新恒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府河电力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新恒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府河电力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4元由原告成都新恒电子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何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