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民终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新与海口市三江农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新,海口市三江农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民终14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新,女,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三江农场。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法定代表人:郑作东,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吴多兵,该场人社部职员。委托代理人:林资,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新因与被上诉人海口市三江农场(以下简称三江农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8民初4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新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林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8bfq4ktyfzf2qm7tkg审判长 袁 蓉审判员 傅 萍审判员 陈立夫书记员 汪婉璐审核:袁蓉撰稿:袁蓉校对:汪婉璐印刷:何宗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6月30日印制(共印10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