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异议人(案外人)段建民与被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石启堂借款合同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建民,石启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异5号异议人(案外人)段建民,男,汉族。被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石启堂,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异议人(案外人)段建民与被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石启堂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5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段建民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案外人)段建民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闫 刚审判员 刘长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秦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