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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献辉、胡正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献辉,胡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818号申请执行人杨献辉,女,生于1979年1月19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被执行人胡正华,男,生于1978年3月2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杨献辉予以胡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正华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大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