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元强、邬菊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中市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元强,邬菊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文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元强,男,生于1963年1月,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羊凤乡碑垭村被执行人邬菊兰(李元强之妻),女,生于1968年8月,汉族,初始字,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羊凤乡碑垭村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元强、邬菊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川1902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紫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