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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27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祁某某与贡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某某,贡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3027执8号申请执行人祁某某,男,回族,现住临夏市。被执行人贡某某某,男,藏族,现住夏河县本院在执行祁某某与被执行人贡某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祁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为由,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贡某某某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该撤回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图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祁某某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道 吉 草审判员 拉毛当智审判员 顾 梅 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子 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