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郑州南泥湾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郑州南泥湾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2民初2587号原告:秦某某,男,201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理人:秦俊伟,男,系原告秦某某之父。法定代理人:李艳芬,女,系原告秦某某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红奎,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南泥湾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与颖河路交叉口西南角202号。法定代表人:张琳,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全,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某某诉被告郑州南泥湾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秦俊伟、李艳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红奎,被告郑州南泥湾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51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交通费900元、伤残赔偿金10893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护理费12060元、营养费6700元,以上共计18593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日,原告父母带原告在南泥湾饭店和朋友吃饭,原告父母的朋友也带有孩子,进去饭店后未上菜之前,几个孩子在饭桌前玩,饭桌上面是转盘能够旋转,这时南泥湾饭店人员端上来热茶水,未经提示放到孩子玩耍饭桌的转盘上,直接离去,致使原告玩耍时被热水烫伤,住院治疗。因被告拒不赔偿原告损失,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郑州南泥湾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秦某某受伤并非被告造成,被告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在大厅、楼梯口等多处显眼位置张贴“请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和随身物品”的提醒标志,饭店服务员在送茶水时提醒过小心水烫,原告的父母未看管好自己年仅4岁的孩子,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原告在玩耍时被烫伤,且原告当时在包间内就餐,服务员并没有直接离开,而是在备餐处备餐,被告在原告被烫伤后积极配合将孩子送医院进行治疗。原告的烫伤与被告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日下午,原告秦某某的父母携原告与朋友和朋友的孩子一起到被告郑州南泥湾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209房间就餐,在原告秦某某与母亲李艳芬和朋友三人及小孩一同来到被告饭店的209房间后,饭店服务员汪某某将热茶水壶放在餐桌中间的转盘上,原告秦某某与其他三个小孩围着餐桌玩耍,因玩耍过程中转动餐桌的转盘导致水壶内的热水溢出将原告秦某某的身体被烫伤,原告随即被送往河南电力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7月16日出院,共住院44天。出院诊断:烧伤(二度22%,双大腿、躯干、会阴、右上肢)。原告在该院支出医疗住院费33282.85元,自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8月20日,原告在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累计支付门诊医疗费1861.2元。另查明,被告在其饭店内部多处显眼位置张贴“请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和随身物品”的提醒标志。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郑州华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秦某某的伤残程度、出院后护理人数和护理天数进行法医学鉴定。2017年1月22日,郑州华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郑华美法医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03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秦某某多处烧伤,全身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总面积的5.2%评定为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秦某某出院后需一人护理,护理期限90天。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住院病历、医疗票据、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义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秦某某随其父母在被告处就餐过程中,饭店服务员在客人就座后将热茶水壶放置在餐桌转盘上的行为完全符合饭店服务规程和客人就餐习惯,且饭店在店内多处醒目位置张贴“请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和随身物品”的标志,已尽到提醒义务。在饭店服务员将热水壶放置到餐桌转盘上后,原告的监护人应立即提醒玩耍中的孩子转动餐桌转盘的危险性并对孩子的危险行为予以制止,但其没有尽到提醒和制止义务,导致就餐的孩子们玩耍转动餐桌转盘、热水溢出将原告烫伤的行为后果,该后果与孩子的父母监管不力有直接关系,与被告的饭店管理没有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被烧伤的赔偿责任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秦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18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5318元,由原告秦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玉明人民陪审员 赵红娟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