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2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兴宇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宇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2刑初18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兴宇,男,1993年6月6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满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9日经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孙志兴,系辽宁悟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兴宇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春红、刘国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兴宇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8日至同年7月29日,被告人刘兴宇受雇于赵志本(另案处理)驾驶装载有伪基站发射装置(由发射器主机、笔记本电脑、天线、逆变器等组成)的车牌号为辽A×××××的比亚迪轿车,先后在沈阳市和平区、铁西区、皇姑区、于洪区等处,利用该伪基站发射装置占用移动通信网频率,发射无线电信号,截断一定范围内移动电话的正常通信联系,多次群发广告信息造成周边用户通信业务中断合计448749人次。2016年7月2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兴宇抓获。被告人刘兴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皆无异议。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刘兴宇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刘兴宇受雇于赵志本,应系从犯;被告人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小的辩护意见。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当庭确认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人口信息常表、扣押物品清单、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试听资料、检测报告、证人杜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刘兴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兴宇明知占用公众通信频率并局部阻断公众通信网络信号,仍旧使用“伪基站”群发广告信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案中,从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刘兴宇经刘某介绍而受雇于赵志本从事利用“伪基站”群发广告信息的行为,证人刘某的证言也能证实被告人刘兴宇是经其介绍而为赵志本工作的。尽管本案存在主犯赵志本并未到案的情况,但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认定被告人刘兴宇系受雇于赵志本实施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被告人刘兴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兴宇到案后认罪悔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审查属实,本院依法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兴宇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二、没收被告人刘兴宇用于犯罪的伪基站发射设备,依法上缴国库;没收被告人刘兴宇用于犯罪的黑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倪志搏人民陪审员  陈连永人民陪审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丹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