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刑更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17号道吉才让减刑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道吉才让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29刑更17号罪犯道吉才让,男,出生于1955年7月4日,藏族,甘肃省合作市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4日作出(2007)甘刑一终字第298号刑事附带民事���定,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000元。2010年12月1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5月减刑一九个月。现余刑十年十个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民事赔偿已履行,所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属于从严的范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8%,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65分,获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244分。上述事实,分别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具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道吉才让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2月14日起至2027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斌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绽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