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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钱小波、陈飞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小波,陈飞,李大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3刑初11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小波,又名小波子,男,1991年1月8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安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8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辩护人王馨、戴溶,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飞,男,1991年2月3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安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被逮捕。辩护人��文军,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大刚,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安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2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被逮捕。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小波、陈飞、李大刚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加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小波、陈飞、李大刚及辩护人王馨、戴溶、刘文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1月9日,葛伟、徐聪(均另案处理,下同)等人预谋由葛伟联系“玩鬼”人赌博,并进行“捉鬼”以索取对方钱财。后葛伟假意联系被害人倪某一起“玩鬼”赌博,由倪某准备“玩鬼”道具并邀请被害人杨某、杜某参与“玩鬼”;徐聪纠集被告人钱小波、陈飞以及严晓龙、王涛、董力、丁雷(均另案处理,下同)等人准备“捉鬼”。当日晚,在本区国康宾馆8522房间,葛伟、徐聪与倪某、杜某“诈鸡”赌钱,杨某、董力在一旁观看。期间,严晓龙、王涛、丁雷、钱小波、陈飞等人至该宾馆,董力告知他们房间号,陈飞因认识倪某未上楼,钱小波、严晓龙、王涛、丁雷等人进房间称对方“玩鬼”,双方发生殴打。徐聪、严晓龙、王涛、董力、丁雷等人均殴打被害人,钱小波持刀将杨某身体多处戳伤。经法医鉴定,杨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倪某、杜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被告人陈飞、李大刚和葛伟预谋以“设赌局捉鬼”的方法勒索钱财,由李大刚约“玩鬼”的人打牌,陈飞组织人进行“捉鬼”。2015年12月8日,李大刚假装联系被害人苏某一起“玩鬼”骗钱,葛伟、李大刚准备“玩鬼”道具,并让苏某“玩鬼”。葛伟告知陈飞,陈飞告知被告人钱小波和严晓龙、王���等人并让他们“捉鬼”。当日傍晚,在本区都市花园小区C16幢2单元304室丁雷家,陈飞、葛伟、李大刚假装与苏某进行“诈鸡”赌钱,陈飞联系钱小波等人到丁雷家“捉鬼”,迫使被害人跪在地上,逼迫被害人承认“玩鬼”、打借条,其中陈飞殴打苏某,并假装殴打己方人员葛伟、李大刚,苏某被迫打了一张借陈飞8万元的借条和收条。在此过程中,陈飞将赌桌上2210元钱强行拿走。事后,陈飞多次以发短信、打电话等方式逼迫苏某还钱。2016年1月24日晚,在本区浅深休闲酒店,陈飞、钱小波等人碰到苏某后,以烟头烙手的方式逼迫苏某还钱。2016年2月6日夜里,陈飞、董力、王涛到本区书香门第小区苏某家,采用楼道喷漆的方式逼迫苏某还钱。2016年2月7日,陈飞、钱小波等人再次到苏某家要钱。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和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有关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小波、陈飞、李大刚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人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小波、陈飞共同参与实施第1起抢劫犯罪,系共同犯罪,其中陈飞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飞、钱小波、李大刚共同参与实施第2起抢劫犯罪,系共同犯罪,并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钱小波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公诉人分别建议对被告人钱小波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的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陈飞在��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李大刚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判处罚金。被告人钱小波当庭自愿认罪,但辩解其行为不是抢劫,并提出其具有自首、立功的情节,请求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钱小波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1、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2、钱小波自动投案,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3、钱小波在两起犯罪中均系从犯;4、指控的两起犯罪均系犯罪未遂;5、建议对钱小波从宽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飞、李大刚当庭自愿认罪,未提出辩解、辩护意见。被告人陈飞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1、在指控的第2起犯罪中,陈飞没有抢劫目的和劫取财物的行为,借条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指控陈飞在该起中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2、陈飞归案后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宽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9日,葛伟、徐聪等人预谋以“设赌局捉鬼”的方法劫取他人钱财,由葛伟联系他人在赌博中“玩鬼”(作弊玩假,下同),由徐聪纠集人员到场“捉鬼”(现场捉假,下同),以索取对方钱财。随后,葛伟约被害人倪某参加“玩鬼”赌博,并由倪某准备“玩鬼”道具(透视隐形眼镜及其配套扑克牌,下同),倪某又约了被害人杨某、杜某一起参与“玩鬼”赌博;徐聪纠集被告人钱小波、陈飞和严晓龙、王涛、董力、丁雷等人准备“捉鬼”。当日晚,葛伟、徐聪、董力、倪某、杜某、杨某等人至本区国康宾馆五楼8522号房间,由葛伟、徐聪、倪某、杜某四人以“诈鸡”(多人参与的扑克牌赌钱游戏,下同)方式进行赌博,其中杜某佩戴隐形眼镜从中“玩鬼”,杨某、董力在旁边观看。在此过程中,钱小波、陈飞、严晓龙、王涛、丁雷等人至该宾馆楼下,董力将所在房间号告知他们,陈飞因认识倪某而未上楼,钱小波、严晓龙、王涛、丁雷等人进入房间后,叫喊“都不要动”,并称倪某、杜某“玩鬼”,双方为此发生吵打。徐聪、严晓龙、王涛、董力、丁雷等人殴打被害人倪某、杜某,钱小波持刀将杨某身体多处戳伤。经法医鉴定,杨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倪某、杜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飞和葛伟预谋以“设赌局捉鬼”的方法劫取他人钱财,商定由葛伟联系被告人李大刚找人“玩鬼”赌博,陈飞组织人员到场“捉鬼”劫钱,李大刚约被害人2015年12月8日苏某参加“玩鬼”赌博骗钱,葛伟、李大刚并准备了“玩鬼”道具,让苏某佩戴隐形眼镜在赌博时“玩鬼”。葛伟、李大刚安排就绪后,葛伟将情况告诉陈飞,陈飞遂联系被告人钱小波和严晓��、王涛等人准备“捉鬼”。当日傍晚,陈飞、葛伟、李大刚、苏某四人在本区都市花园小区C16幢2单元304室丁雷家中以“诈鸡”方式进行赌博。在此过程中,陈飞通过手机联系王涛等人来“捉鬼”,钱小波、严晓龙、王涛等人接到陈飞通知后遂至丁雷家“捉鬼”。一伙人到场后,陈飞指出有人打牌“玩鬼”,并在扒出苏某佩戴的隐形眼镜后,打了苏某面部几个巴掌,还假装殴打同伙葛伟、李大刚。后一伙人责令苏某跪下,逼迫苏某承认打牌“玩鬼”,以此讹诈苏某,苏某被迫写了一张“今日借到(收到)陈飞人民币捌万元整”的条据给陈飞。期间,陈飞还将桌上的2210元赌资钱强行拿走。事后,陈飞多次以发短信、打电话等方式向苏某索款。2016年1月24日晚,陈飞、钱小波等人在本区浅深休闲酒店遇见苏某后,以烟头烙手的方式逼迫苏某还钱。2016年2月6日夜里,陈飞、董力、王涛到本区书香门第小区苏某家中楼道,用喷漆喷上“苏某,欠债还钱”等字样,以此逼迫苏某还钱。次日,陈飞、钱小波等人再次到苏某家中索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钱小波、陈飞、李大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三名被告人的归案供述,同案犯葛伟、徐聪、严晓龙、王涛、董力、丁雷的供述,被害人倪某、杜某、杨某、苏某的陈述,证人陈某、张某、沈某、朱某、王某、李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倪某、杜某、杨某等人的伤情照片,本区公安机关制作的李大刚、葛伟、王涛、董力、丁雷、倪某、杜某、杨某、苏��、李某等人辨认笔录及所附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本区公安机关调取或者拍摄的本区国康宾馆监控视频截图、杨某入住国康宾馆住宿记录、国康宾馆8522房间及其走廊的照片、葛伟、徐聪、严晓龙、丁雷、钱小波、王涛、陈飞等人互相通话记录、陈飞发给苏某的短信截图、苏某家中楼道被喷字截图,本区公安机关物证鉴定室作出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本区公安机关出具的苏某亲属报警记录、民警处警视频截图、相关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2016年4月17日、5月8日,被告人陈飞、李大刚先后被本区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参与的作案事实;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钱小波主动到本区公安机关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参与的上述第1起作案事实,并在羁押期间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的盗窃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本区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说明、三被告人户籍信息表、被告人归案(抓获)情况说明、钱小波书写的检举揭发材料、有关盗窃案件来源情况说明、关于钱小波揭发他人盗窃线索的情况说明,以及本院(2017)苏0803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再查明:被告人钱小波曾因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大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2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本院(2015)淮法少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2002)楚刑初字第13号���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小波、陈飞、李大刚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劫取公民财物,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钱小波、陈飞参与两起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大刚参与一起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钱小波、陈飞、李大刚及其同案犯共同实施的上述第2起抢劫犯罪,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第2起共同抢劫犯罪过程中,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结合全案的事实、性质及情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对被告人钱小波、陈飞、李大刚减轻处罚。在第1起抢劫犯罪中,被告人钱小波持刀参与抢劫犯罪,并造成被害人轻伤后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处罚;被告人陈飞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第2起抢劫犯罪中,被告人陈飞提起犯意,被告人李大刚参与预谋,被告人钱小波积极实施,三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依法惩罚。被告人钱小波在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大刚具有故意犯罪前科,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飞、李大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小波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钱小波归案后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提出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钱小波及辩护人提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钱小波参与两起抢劫作案,其投案后仅交代了参与第1起抢劫,未供认参与第2起抢劫,而第2起抢劫犯罪数额巨大,其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钱小波的辩护人提出“钱小波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钱小波在第1起抢劫犯罪中持刀致人轻伤,在第2起抢劫犯罪中积极实施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钱小波的辩护人提出“指控两起犯罪均未得逞,系未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抢劫罪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而且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利,这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被告人钱小波在参与第1起抢劫犯罪中,虽未劫得财物,但其造成被害人轻伤后果,应当认定该起抢劫构成既遂;同时,如上所述,被告人钱小波参与实施的第2起抢劫系犯罪未遂。因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成立,本院部分采纳。对于被告人钱小波、陈飞的辩护人分别提出“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陈飞在第2起犯罪中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钱小波、陈飞与同案犯等人在参与实施抢劫犯罪过程中,已明知犯罪目的和采取的犯罪手段,陈飞、钱小波等人既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又实际了实施了暴力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本案应当定性为抢劫。因此,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人钱小波、陈飞的辩护人提出“判处钱小波、陈飞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辩护意见及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小波、陈飞均参与实施了本案两起抢劫犯罪,其中第2起抢劫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对被告人钱小波、陈飞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该起抢劫系犯罪未遂,依法虽可减轻处罚,但依法应当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刑罚;同时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亦不应适用缓刑。因此,两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小波、陈飞、李大刚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钱小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5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李大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4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陈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出其占有的涉案赌资人民币221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晓梅审 判 员  孙荣山人民陪审员  陈尚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肖蓉洁附: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