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孙卫冬与被告闻喜县楷盛物流有限公司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卫冬,闻喜县楷盛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485号原告:孙卫冬,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风风,女,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妹妹。被告:闻喜县楷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郭家庄镇西宋村。法定代表人:董九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爱心,山西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坤坤,山西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卫冬与被告闻喜县楷盛物流有限公司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卫冬于2017年6月3日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卫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卫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卫冬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杜云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梁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