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锋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锋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897号申请执行人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被执行人上海锋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锋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云龙审判员 吴建良审判员 赵永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姜 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