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刑初134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23日被执行逮捕。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冬雪、郑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5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用油锯将林地内树木砍伐。经鉴定被砍伐树木为杨树,棵数为21棵,蓄积量为23.027立方米,2017年2月5日15时,被告人陈某某到林业工作站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被告人陈某某已向昌图县森林公安交纳罚款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承包合同;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动交纳罚金,并有投案自首情节,应予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陈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佟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