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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金合兽药商店与王凤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主岭市金合兽药商店,王凤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91号申请人公主岭市金合兽药商店。负责人郭宝君,经理。被执行人王凤侠,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金合兽药商店与被执行人王凤侠民间借贷纠纷[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381民初3440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