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2523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达娃与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噶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噶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娃,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523民初38号原告:达娃,男,1969年10月1日,藏族,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现住西藏阿里地区噶尔县。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法定代表人:张真贵,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法定代表人:尼玛,系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娃与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000.00元,经减半收取,即3500.00元,由原告承担。经原告申请免交,准予免交。审判长 张 锋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次仁卓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