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清华诉刘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华,刘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王清华,女,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刘长青,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王清华诉刘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281民初字230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时没有执行能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281执1063号案件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高同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