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6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崔晓东与潘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晓东,潘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081号原告:崔晓东,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潘琳。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晓东诉被告潘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晓东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崔晓东承担。审判员 王金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陈荟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