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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崇兴与毛小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崇兴,毛小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570号原告:郭崇兴,男,生于1989年12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毛小变,女,生于1950年9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郭崇兴与被告毛小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郭崇兴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崇兴撤回对被告毛小变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崇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崇兴负担。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鲁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