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崇兴与毛小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崇兴,毛小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570号原告:郭崇兴,男,生于1989年12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毛小变,女,生于1950年9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郭崇兴与被告毛小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郭崇兴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崇兴撤回对被告毛小变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崇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崇兴负担。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鲁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