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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由苏夫减刑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由苏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200号罪犯马由苏夫,男,生于1968年8月7日,回族,甘肃省广河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以(2012)临州法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1月16日止),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现余刑四年八个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7%,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7%。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68分,获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18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由苏夫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彦虎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马正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