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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胡塞假释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胡塞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245号罪犯马胡塞,男,生于1975年3月21日出生,回族,甘肃省和政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以(2012)和法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止)。于2013年1月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现余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假释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8%,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34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233分,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胡塞同意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彦虎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马正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