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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安执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彩茹、赵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彩茹,赵峰,张运虎,安国市昌威橡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安执字第1060号申请执行人李彩茹,女,1965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安国市。申请执行人赵峰,男,1989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张运虎,男,195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安国市昌威橡胶厂。法定代表人李俊英,该厂厂长。申请人李彩茹、赵峰与被执行人张运虎、安国市昌威橡胶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安国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1日作出的(2004)安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张运虎、安国市昌威橡胶厂支付申请人李彩茹、赵峰102784.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人李彩茹、赵峰申请,我院于2004年1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运虎、安国市昌威橡胶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安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02784.5元,已执行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其他执行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吕跃忠陪审员  魏 芹陪审员  田 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赵德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