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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树贵与延川县关庄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树贵,延川县关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6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贵,男,汉族,1962年8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杨卫国,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川县关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延川县关庄镇。负责人樊宝宁。委托代理人刘东阳,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树贵因与被上诉人延川县关庄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2民初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树贵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卫国、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东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该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买卖树苗数量究竟应为多少、上诉人已经领取了多少苗木款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上诉人二审提供2017年4月27日延川县退耕办给其付款74235元的发票一张,该款是否与本案有关,是否系上诉人树苗款的一部分,被上诉人是否委托延川县退耕办给上诉人付款等均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2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树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9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牛 菲代理审判员  祁泽胤代理审判员  但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南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