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4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科尔沁左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包春玲、白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尔沁左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包春玲,白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4107号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付志伟,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文峰,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蒙古族,联社职员。被告包春玲,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蒙古族,教师。被告白龙,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蒙古族,下岗职工。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包春玲、白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徐文峰,被告包春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贷款本金49747.47元,利息442.95元,合计50190.42元;2、起诉后产生的利息由二被告按约定利息计付;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2015年11月21日在科尔沁左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鲁吐信用社贷款50000.00元,截止2016年11月16日尚欠贷款本金为49747.47元,利息442.95元,合计50190.42元。贷款到期后我社信贷员多次上门催收,二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为盘活信贷资金、资金周转、加大支农力度,要求二被告近期还款。被告包春玲辩称:我属实于2015年11月21日从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农村信用联社朝鲁吐信用社贷款5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0.08‰,到期日期2016年11月15日。此款已偿还本金10441.85元,利息7445.64元,合计17887.49元。截止到2017年6月3日尾欠本金39558.15元、利息2651.66元,合计42209.81元。被告白龙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包春玲、白龙系夫妻,2015年11月21日从科尔沁左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鲁吐信用社贷款5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0.08‰,贷款到期日期为2016年11月15日。被告包春玲先后偿还14笔贷款,其中本金合计10441.85元,利息合计7445.64元,共计17887.49元。截止到2017年6月3日尾欠本金39558.15元、利息2651.66元,合计42209.81元。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包春玲向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的借款借据复印件一枚、被告包春玲、白龙个人信用报告一份、公薪贷贷款档案复印件一分、公薪贷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被告的面签声明复印件一份、银行流水账明细复印件一份、2015年9-11月乡级教育在职工资明细表一份、二被告柜台还款单一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复印件一份、二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信贷交易信息明细复印件一份、科沁左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鲁吐信用社给二被告出具的公薪贷贷款审批书复印件一份。因被告包春玲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白龙未到庭提出质证意见,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包春玲从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鲁吐信用社贷款的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供的12份证据足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系夫妻,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二被告应偿还尾欠本金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包春玲、白龙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尾欠本金39558.15元及利息2651.66元,合计42209.81元;二、2017年6月3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信用社公薪贷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1054.76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27.38元,由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99.76元,被告包春玲、白龙负担427.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慧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王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