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国强、杨怀英合作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强,杨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152号申请人赵国强,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原平市大牛店镇西营村人。被执行人杨怀英,女,196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原平市楼板寨乡袁家庄村人。申请人赵国强申请执行杨怀英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晋0981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怀英暂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合议此案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平市人民法院的(2016)晋0981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怀礼执行员 李俊廷执行员 岳满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