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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国强、杨怀英合作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强,杨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152号申请人赵国强,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原平市大牛店镇西营村人。被执行人杨怀英,女,196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原平市楼板寨乡袁家庄村人。申请人赵国强申请执行杨怀英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晋0981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怀英暂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合议此案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平市人民法院的(2016)晋0981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怀礼执行员  李俊廷执行员  岳满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