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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5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河源市深业地产有限公司与龙小园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源市深业地产有限公司,龙小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105号申请执行人河源市深业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鸣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龙小园,女,桐族,1985年12月16日出生。申请人河源市深业地产有限公司会与被执行人龙小园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1625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被告龙小园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66000元(可向原告主张在已付购房款53万元中抵扣)。但被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按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申请人主张在被执行人已付购房款的53万中抵扣,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现已在被执行人已付购房款53万元中抵扣,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625执10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华成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黄小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