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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初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封平生与新疆博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博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41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封平生,男,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新疆博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街229号。法定代表人:张劲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封平生与被申请人新疆博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分别作出(2017)新01财保4号民事裁定和(2017)新01财保4号之一民事裁定,并依据该两份生效裁定冻结了新疆博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价值22272975元的财产。申请人封平生提供了担保人新疆明盛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鄯善县XXX路以XXX路以北使用权面积12432㎡的土地及位于鄯善县XXX西侧36000㎡的土地进行担保。封平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同时申请解除对新疆博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及解除其所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封平生提出解除对新疆博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及解除对其所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博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价值22272975元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封平生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封平生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丁 勇审 判 员  何 新人民陪审员  李建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唐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