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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赵保成与牛军华、张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保成,牛军华,张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676号原告:赵保成,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被告:牛军华,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被告:张霞,女,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系被告牛军华妻子。原告赵保成与被告牛军华、张霞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赵保成于2017年6月24日以被告同意还钱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自愿,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保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赵保成负担。审判员  刘永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王尽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