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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执恢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建伟与被执行人王书平、河南同泽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建伟,王泽平,河南同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执恢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建伟,男,汉族,1966年3月5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执行人:王泽平(曾用名:王礼平),男,汉族,1968年7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又名:王书平,男,汉族,1965年4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同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东风路金城财富广场。法定代表人:王书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程建伟与被执行人王书平、河南同泽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2010)豫法民二终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同泽置业有限公司已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由于被执行人王书平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将查封的被执行人王书平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S7**梅赛德奔驰GL450汽车壹辆予以拍卖,因被执行人王书平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程建伟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债权人程建伟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以(2011)漯法执裁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其发放债权凭证。现因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王书平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日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法公告送达(2016)豫11执恢25号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期满后,被执行人王书平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中查明王书平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查明,王书平又以王泽平的名字重新办理了一套身份证。根据债权人程建伟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王泽平(曾用名:王礼平、又名:王书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变卖、拍卖(评估)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沛审判员 刘晓军审判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张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