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13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周秉勇与董四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秉勇,董四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319号之二原告:周秉勇,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董四海,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秉勇与被告董四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应诉材料及传票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胡李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刘聪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