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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13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周秉勇与董四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秉勇,董四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319号之二原告:周秉勇,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董四海,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秉勇与被告董四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应诉材料及传票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胡李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刘聪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