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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世英与西安正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世英,西安正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54号申请执行人:袁世英,女,汉族,1954年11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西安正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路233号4号楼408室。法定代表人:谢万辉,该公司总经理。袁世英与西安正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2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正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袁世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正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本金40000,利息1800元,诉讼费800元,公告费8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51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袁世英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田东升助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