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刑更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尕黑娃减刑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尕黑娃
案由
爆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196号罪犯马尕黑娃,男,生于1961年8月3日,回族,甘肃省临夏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以(2007)临县法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7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14日止)。2010年12月减刑一年,2013年12月减刑一年三个月。现余刑三年。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8%,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95分,获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5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310分。上述事实,分别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尕黑娃同意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15日至2019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彦虎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马正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