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冠林与鸡西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冠林,鸡西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吴冠林。被执行人:鸡西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吴冠林申请执行鸡西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冠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91098元、3583元、576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鸡西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承建的鸡东县鸡东镇乾宏家园小区B座2单元501室房屋(该房屋的建筑面积86.96平方米),现案外人王华已对本院作出的(2017)黑0321执118号执行裁定书提起执行异议,现执行异议案件正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主张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鸡西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鸡西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吴冠林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经审查,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海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