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02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朔州市碧源水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朔州市朔城区水利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朔州市碧源水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朔州市朔城区水利局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2民初1438号原告:朔州市碧源水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良,职务:总经理。被告:朔州市朔城区水利局。法定代表人:周庆山,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朔州市碧源水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零一七年六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朔州市碧源水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的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朔州市碧源水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李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