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万芸与章轩诚、吴美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芸,章轩诚,吴美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初100号原告:万芸,女,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自由职业,住江西省武宁县。被告:章轩诚,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自由职业,原住江西省瑞昌市,现住不详。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吴美琪,女,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自由职业,原住江西省瑞昌市,现住不详。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芸诉被告章轩诚、吴美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万芸提供的被告章轩诚、吴美琪的地址向被告幸可送达,在送达过程中,没有发现被告章轩诚、吴美琪,且在原告万芸提供的地址附近,也没有找到被告章轩诚、吴美琪,原告万芸也不能进一步提供被告章轩诚、吴美琪的其他身份信息。本院认为,原告万芸不能提供被告章轩诚、吴美琪的包括住址在内的基本身份信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起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1元不予收取,退还原告万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柳 华人民陪审员 段生���人民陪审员 胡 承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曾 灿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