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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适志、王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赛花,陈适志,王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802民初2142号申请人:吴赛花,女,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国,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夫,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适志,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王耀珍,女,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吴赛花与被告陈适志、王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吴赛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适志返还借款73.5万元,支付借款利息61.43万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利息按月息2%支付至清还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王耀珍对被告陈适志偿还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事实和理由:被告陈适志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2年1月开始多次向原告借款,并立下数份《借据》,内容为借到原告现金,月息按2%计算。期限届满后,被告陈适志直没有依时归还本金及利息,经多次催收亦未果。被告陈适志和被告王耀珍系夫妻关系,其借款期间为夫妻存续期,即被告王耀珍有义务共同偿还被告陈适志的债务,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特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决。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适志、王耀珍确认欠原告吴赛花借款73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4日为614300元,2017年5月5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735000元为基数及月利率2%计算),定于2017年6月13日前还清。二、案件受理费169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1944元,由被告陈适志、王耀珍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文人民陪审员  欧惠娴人民陪审员  黄桂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