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8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锋、张汝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锋,张汝新,曹美英,东营市玺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广,李友凤,东营市东和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聚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市二牛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8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锋,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张汝新,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曹美英,女,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东营市玺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法定代表人张汝新,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广,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李友凤,女,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东营市东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524200000016。法定代表人李友凤,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聚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县永安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722228004770。法定代表人王海波,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市二牛工贸有限公司(原名称东营市鸿瑞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信州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77449982K。法定代表人张金来,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6)鲁0502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东营市东和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东营市东和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东营市东和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庆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