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平安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平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刑初186号自诉人宝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胜利,系宝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满书轻,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宝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宝丰县。被告人陈平安,男,1959年12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宝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宝丰县。自诉人宝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人陈平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宝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满书轻自行和解,且被告人满书轻全部履行完毕,现自诉人宝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宝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满书轻自行和解,且被告人满书轻全部履行完毕,现自诉人宝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宝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永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宋小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