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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李作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267号罪犯李作辉,男,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白银市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以(2013)甘刑一终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合格;按时完成监区安排的任务。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16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29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作辉减刑7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振荣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