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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执19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利民与齐黎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民,齐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19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利民,男,1963年12月12日生,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齐黎亮,男,1971年6月6日生,汉族,榆次区郭家堡乡聂村村民。本院在执行张利民与齐黎亮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702民特1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堉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苏启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