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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271民初2554号原告:谭某,女,198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XXXXX********),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某,海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男,197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XXXXX********),汉族,住海南省五指山市***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海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谭某于2017年3月22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晓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5月1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准许谭某与林某某离婚。事实和理由:谭某与林某某在认识几个月后,便于2015年9月11日草率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相互之间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林某某又多次无端怀疑谭某,对谭某极度不信任。经常私下查看谭某的QQ、微信等聊天记录,更为卑鄙的是私下偷拍谭某的裸照,给谭某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严重影响了谭某与林某某之间的感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谭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该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琼0271民初3386号民事判决书,不准许原告谭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谭某不服,于2016年6月6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9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琼02民终116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谭某撤回上诉。谭某于2016年3月与林某某分居至今。谭某与林某某双方无子女,也无共同债权债务。谭某认为,谭某与林某某之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与其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如及早解除。为此,特诉至法院。被告林某某辩称:一、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林某某对谭某百般呵护、疼爱。双方属于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有大量的时间进行了全方位的、具体有效的、细致的沟通、交流和了解,有非常好的感情基础。双方是2015年3月13日在世纪佳缘网上认识的。世纪佳缘网是一个以婚恋为唯一目的的网络交友平台,目的性非常强。双方通过佳缘网认识,自然目的是非常明确的,而且是唯一的,就是为了结婚过完一辈子。谭某从和林某某相识到登记结婚,这段时间完全属于待业状态,每天都有大量时间与林某某进行全方位的沟通。7月15日至22日,谭某父母来三亚,每天与男女方当面交流,并与谭某充分沟通确认其真实意愿后,一致同意这桩婚事。同时,谭某为了增强对婚姻的安全感,多次向林某某提出将林某某名下的一套房产登记到谭某名下,林某某为了消除谭某的顾虑,让谭某安心和林某某一起过一辈子,在2016年9月11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当天,将林某某名下的房产以买卖形式登记到谭某个人名下。所以,谭某所说的双方草率结婚,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婚后,林某某对谭某百般呵护,不舍得让谭某出去工作,怕她受苦受累,生活上更是无微不至的关心和照顾,林某某是十分珍惜这份婚姻的。谭某在诉状中说林某某恐吓、威胁、拍裸照,这些都不是事实,林某某是大学毕业,在知名企业任高管,有很高的素养,林某某在亲朋好友心中的口碑也是非常好的。二、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婚前经过全面、细致的了解和沟通才登记结婚,可见双方对婚姻都是非常重视的。谭某提出离婚所谓的事实都不是真实的,并且将家庭中的一些日常小矛盾扩大化,这些显然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婚姻不是儿戏,家庭更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恳请法院依法驳回谭某的诉求。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3日,谭某与林某某在社交平台世纪佳缘网相识,双方通过一段时间的沟通、交流,于2015年9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谭某与林某某在三亚居住生活。2016年4月11日,谭某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林某某对其不信任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2016年5月27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2016)琼0271民初3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谭某与林某某离婚。而后,谭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间,谭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撤回上诉。此后,原告谭某搬离原住所,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现原告再次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可见双方在第一次离婚诉讼后,感情并未好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因此,对于谭某与林某某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本院予以采信。庭审中,谭某向本院提交的位于琼海市X幢X房房屋产权过户资料、地税发票、海房权证海字第**号房产证,证明林某某假借买卖名义,将上述房屋无偿赠与谭某,并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谭某主张该房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某某主张上述房屋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当时林某某将房屋过户到谭某名下,是因为谭某以房屋不过户就分手不结婚为由胁迫林某某,林某某以为谭某要求过户只是为了婚姻安全感,而林某某当时也只想早日完成婚姻大事,与谭某好好过生活。另查明,在2015年9月11日,双方登记结婚当天,林某某与谭某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林某某将其名下位于琼海市X幢X层X房转让给谭某,双方约定房屋价格为20万元,谭某于2015年8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款项。房屋登记随后从林某某名下变更为谭某名下(产权证号:海产权证海字第X号)。但约定的20万元房屋转让款谭某未支付。另,双方在庭审中均明确表示上述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其各自的个人财产,亦未向本院明确提出确认或分割的诉求,因此,对于位于琼海市X幢X房归属,本案不予处理。双方对于上述房屋归属问题,可另案主张。本院认为:谭某与林某某自2016年4月11日第一次向本院提出离婚未予准许后,双方感情并未和好,且自此处于分居状态,现谭某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双方感情已无和好的可能,因此,对于谭某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诉求,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谭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谭某负担75元,被告林某某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陈启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