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民初7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烟台开发区祥利冷藏厂-仲惟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解封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开发区祥利冷藏厂,仲惟盾,仲爱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749号之一原告:烟台开发区祥利冷藏厂,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方里董家村北。法定代表人:初乃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宝鹏,男,烟台开发区祥利冷藏厂职工。被告:仲惟盾。被告:仲爱清。原告烟台开发区祥利冷藏厂与被告仲惟盾、被告仲爱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鲁0691执保17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仲惟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大季家支行6228480262888765415号账户内银行存款1200000元。现因本案已经调解结案,原告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仲惟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大季家支行6228480262888765415号账户内银行存款1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韩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王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