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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更武与被执行人王耀亭、李会雨、河南省荣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荣鑫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更武,王耀亭,李会雨,河南省荣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荣鑫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执39号申请执行人:王更武,男,汉族,1957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委托代理人:李广涛,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亚博,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耀亭,男,汉族,1973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被执行人:李会雨,女,汉族,1970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王耀亭之妻。被执行人:河南省荣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法定代表人:王耀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荣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文化路南段。法定代表人:王跃甫,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文化路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王耀亭,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更武与被执行人王耀亭、李会雨、河南省荣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荣鑫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6)豫11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耀亭、李会雨、河南省荣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荣鑫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予履行(2016)豫11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根据王更武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拍卖(评估)被执行人王耀亭、李会雨、河南省荣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荣鑫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8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沛审判员 刘晓军审判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张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