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刑更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贺某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更319号罪犯贺某,女,1976年6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该犯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30日作出(2000)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贺某免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的经济损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8日作出(2000)黔高刑终字第467号刑事判决书,维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对贺某的定罪部分,撤销其处刑部分,上诉人贺某犯故意杀人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4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9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5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9月14日止。2011年10月至2013年12月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四个月。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至2014年11月、2014年12月至2016年4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艳霞准予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4日止;减刑考验期为此次减去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源审判员 赵曜审判员 刘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莫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