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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陈兆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陈兆飞,尤根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7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天安路***号。代表人:黄世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兆飞,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象山县,现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尤根娥,女,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象山县,现住象山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陈兆飞、尤根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49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陈兆飞、尤根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兆飞、尤根娥与2017年5月17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77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代书记员  董釜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