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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刑更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向某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更302号罪犯向某,女,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现该犯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9日作出(2003)东中法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0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一复字第34号刑事裁定,核准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东中法刑初字第373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0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7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9年7月29日起至2028年1月28日止。2011年12月至2014年3月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四十四个月。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三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群准予减刑八个月零十五天(刑期自2009年7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13日止;减刑考验期为此次减去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源审判员  赵曜审判员  刘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莫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