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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与游铁奇、张赛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游铁奇,张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292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联谊路86号金城大厦。单位负责人胡海,系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资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委托代理人周香,系湖南维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游铁奇。被告张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诉被告游铁奇、张赛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李梦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