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玉林与山西金海泉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林,山西金海泉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4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林,男,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山西金海泉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本院在执行王玉林与山西金海泉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劳仲裁字(2015)183号榆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赵瑞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