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民终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佳木斯市郊区平安乡兴安村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王志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佳木斯市郊区平安乡兴安村村民委员会,王志鹏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民终2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佳木斯市郊区平安乡兴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平安乡兴安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鹏,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政峰,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佳木斯市郊区平安乡兴安村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王志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佳木斯市郊区平安乡兴安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佳木斯市郊区平安乡兴安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佳木斯市郊区平安乡兴安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晋文红审 判 员 姜广武审 判 员 王雪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法官助理 何 璇书 记 员 付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