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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佛宝减刑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佛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210号罪犯王佛宝,男,生于1994年8月5日,汉族,甘肃省永靖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以(2014)临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26年10月28日止)。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现余刑九年五个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8%,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27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339分,获监狱表扬1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佛宝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彦虎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马正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